Hypershell 機械腳-租金

租借由 $300.00

800 W Power

17.5 km Range per Battery

10 Intelligent Modes

2 kg Ultra-Light Foldable Design

IP54 & Anti-Cold Down to -20C

Total: $ ( days)
分類:

回收地址:

順豐站:
香港九龍城區九龍城太子道西368-374號龍珠樓地下*(852Z253)
收貨部莫生 92567077

 

設備租賃協議條款與條件(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

1. 定義 1.1 「設備」指本協議附件所列之所有器材、機械、工具或物品。 1.2 「租賃期」指本協議約定之租賃起訖時間。 1.3 「承租方」指租用設備之一方。 1.4 「出租方」指提供設備出租之一方。

2. 設備使用與責任 2.1 承租方應按設備設計之正常用途及製造商提供之指引使用,並遵守所有相關的香港法例(包括但不限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訂之安全規範。 2.2 承租方須對設備之保管、維護、控制及使用負上完全責任,自設備交付之日起至其歸還出租方並經檢確認無損為止。

3. 風險承擔與免責聲明 3.1 設備狀況:設備以「現狀」提供。除本協議明文規定外,出租方不就設備之商售品質、特定用途適用性或不侵權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3.2 責任完全排除: (a) 出租方對因設備之使用、佔有、操作、故障、失靈、不當維護、誤用或任何其他原因(無論是否因出租方之疏忽引起)而導致之任何性質的直接、間接、後果性、附帶、特殊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此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i) 利潤損失、營業中斷、業務機會損失; (ii) 數據或資料損失; (iii) 承租方或任何第三方之財損壞; (iv) 承租方或任何第三方之人身傷害或死亡; (v) 承租方對任何第三方所承擔之任何責任。 (b) 此責任排除條款適用於所有法律責任依據,包括但不限於契約、侵權(包括疏忽)、違反

法定責任或嚴格責任,即使出租方已被告知發生此類損失的可能性亦然。 3.3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之適用:雙方確認並同意,本協議第3條之免責及責任限制條款,就涉及死亡或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以外之事項,均屬公平合理,且並未違反《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之規定。

4. 承租方之彌償責任 4.1 承租方同意為出租方及其高級職員、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合稱「受彌償方」)進行抗辯、彌償並使受彌償方免受任何及所有由下列原因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損失、責任、成本及開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a) 承租方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承辦商或客戶對設備之使用、操作、保管或控制(無論是否獲得授權); (b) 承租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或任何適用的香港法例; (c) 因設備或與設備相關而導致或聲稱導致的任何人身傷害、死亡、財損壞或其他損失(無論其性質為直接或間接)。

5. 設備檢查、歸還與損壞 5.1 租賃期屆滿或協議終止時,承租方必須在約定時間及地點歸還設備。設備必須處於與交付時相同(合理損耗除外)的狀況。 5.2 若設備有任何損壞、遺失、被竊或異常耗損(合稱「損害」),承租方必須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須按設備的重置成本或出租方確定的維修費用(以較高者為準)向出租方作出全額賠償。

5.3 押金扣除

5.3.1 承租方同意,為擔保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按時支付租金、妥善歸還設備及支付賠償金)。

5.3.2 若承租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支付租金、造成設備損壞或遺失),出租方有權無需經承租方事先同意,直接從上述押金中扣除以下款項:

(a) 為修復、維修或重置受損、遺失設備而生的一切合理費用(按第5.2條計算);

(b) 承租方拖欠的任何未付租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c) 因承租方違約(包括但不限於提前終止協議、未按時歸還設備)導致出租方蒙受的租金損失(即設備在維修期間或直至重新租出前無法賺取的租金);

(d) 為執行本協議權利(如追討欠款、取回設備)所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其他開支。

5.3.3 租賃期滿且承租方履行全部義務後,出租方應在 [14個工作日] 內將押金餘額(如有)無息退還予承租方。

6. 保險 6.1 在整個租賃期內,承租方須自費購買並維持全面的保險,保額須足承擔因設備或本協議引起之所有潛在責任。

7. 終止 7.1 若承租方違反本協議任何重大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逾期支付租金),出租方可發出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議。 7.2 協議終止後,承租方必須立即歸還所有設備。出租方保留進入承租方場所取回設備的權利。 7.3 協議終止不影響任何在終止前已生的權利或責任,特別是承租方的付款及彌償責任。

7.4 協議終止後,出租方有權立即行使第5.3條項下的押金扣除權利。

8. 香港法律管轄與爭議解決 8.1 管轄法律:本協議之訂立、解釋、效力及履行,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解釋。 8.2 爭議解決:因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嘗試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根據其現行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解決。仲裁地點為香港,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替代條款:若雙方同意選擇法院訴訟,可改為: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專屬管轄。)

9. 一般條款 9.1 完整協議:本協議連同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設備租賃事宜的完整協議,取代所有先前之口頭或書面通訊。 9.2 轉讓:未經出租方事先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轉讓或轉租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9.3 可分割性:若本協議任何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庭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9.4 通知: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包括電郵)送達至協議首部列明的地址。以專人遞送或掛號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在送達時視為收訖;以電郵方式送達的,在發出後24小時視為收訖。